教育性使用的限度:从最高法院最新案例看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现实 🧑‍⚖️📚

大家好,我是罗飞德律师事务所的河熙凤。今天,我们将以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为重点,深入探讨为教育目的使用版权作品和合理使用的问题。 🔍

问题简介 📋

最近,最高法院就韩国课程评价处(以下简称 “评价处”)使用版权作品的问题做出了一项重要判决(最高法院 2021da 272001 号判决)。案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 评估中心在各种评估试题(包括大学能力测试)中使用了文学作品和其他作品。
  • 考试结束后,这些试题被无限期地发布在网站上。
  • 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版权。

本案提出了教育目的使用作品与版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问题。🤔

相关版权法条款 📜

与本案相关的主要版权法条款包括:

  1. 第 25 条(为教育目的使用作品等): 关于教育机构使用作品的规定
  2. 第 28 条(对已发表作品的引用): 为报道、批评、教学、研究等目的,可在作品范围内并按照公平惯例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3. 第 32 条(试题等的复制): 关于为考试目的使用作品的规定
  4. 第 35.5 条(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方式相抵触、不过度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作品的一般规则。

现有判决的判例:韩国最高法院,2013 年 2 月 15 日判决,2011do 5835 🔍

在 2013 年的一项判决中,最高法院就《著作权法》第 28 条(已发表作品的使用)规定了引用作品的标准如下:

  1. 引用的目的
  2. 作品的性质
  3. 引用的内容和引用的程度
  4. 引用作品的方式和形式
  5. 读者的一般想法
  6. 是否取代了对原作的需求。

这些标准在后来的判决中一直被提及 🤝。

案件进展情况 ⚖️

本案经历了从初审(一审)到上诉(二审)再到上诉(三审)的三次庭审。

  1. 一审首尔西区法院(2019gahap 38727): 判决鉴定人的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
  2. 首尔高等法院二审(2020na 2045644): 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侵犯版权
  3. 第 3 最高法院(2021da 272001):维持上诉判决

双方在上诉中的辩论 🗣️

原告(韩国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的论据:

  • 评审员的行为不构成 “为试题等进行复制”(第 32 条)
  • 不符合 “引用已发表作品 “的要求(第 28 条)
  • 不构成 “合理使用作品”(第 35(5)条)
  • 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经济利益

被告(评审员)的论据:

  • 用于教育目的符合公众利益
  • 公布试题对考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是必要的
  • 合理使用,因为只使用了作品的一部分
  • 对版权持有人经济利益的影响微乎其微。

法院判决 ⚡

上诉法院的推理:

上诉法院认为评审员的行为构成侵犯版权,理由如下

  1. 考试结束后的长期出版行为不构成 “为考试命题之目的的复制”(第 32 条)。 在考试保密需要停止后继续出版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
  2. 这并不构成 “合理引用”(第 28 条),因为该作品是作为试题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附带部分使用的,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对原作的需求。
  3. 也不构成 “合理使用”(第 35(5)条):即使使用的目的是合法的,但使用的方法和形式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并可能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4. 法院认为,将作品用作学习材料是有市场的,而免费提供作品可能会减少这一市场。

最高法院的判决 🏛️

대법원은 항소심의 판단을 대부분 지지하면서도, 몇 가지 중요한 법리를 추가로 제시했습니다.

  1. 澄清了《版权法》第 32 条(为试题等目的的复制)的范围,裁定在考试结束后公布试题仅在提供合法评分和评级所必需的有限范围内是允许的,但须经过验证程序,包括对这些试题的上诉。 🔍
  2. 为确定合理使用提供了更详细的检验标准(第 35(5)条),强调必须考虑使用的目的 和性质、作品的种类和用途、使用部分的比例和重要性以及对当前和潜在市场的影 响,特别强调对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
  3. 明确指出,仅以教育为目的的公共利益不能成为侵犯版权的理由:必须在公共利益和版权持有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4. 特别提到了作品的在线出版,法院认为这需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因为由于其覆盖面和可访问性,在线出版可能会对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更大的影响🌐。

裁决的影响 💡

该裁决有许多重要影响。

  1. 必须注意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即使是出于教育目的–不能仅仅因为是出于教育目的而不受限制地使用版权作品。
  2. 重新考虑发布试题的时限和方式。考试后的短期公开与长期公开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
  3. 对作品市场的影响是确定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已经认识到,免费提供可能会损害相关市场。
  4. 即使是公共利益目的也必须与版权持有者的利益相平衡,这反映了版权法的基本目的:在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5. 体现了法院对数字时代版权问题的认识。认识到了在线出版的特殊性,并据此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 💻

实用建议 🔑

根据这项裁决,我们想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1. 在制作培训材料时,尽量减少使用他人的作品。如果必须使用,一定要明确注明出处。
  2. 在网上发布材料时,考虑限制使用范围和期限。
  3. 在可能的情况下,获得版权持有者的许可或提供适当的补偿。
  4. 在制定版权使用政策时,要考虑 “合理使用 “的四项检验标准:
    •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 作品的类型和目的
    • 作品使用部分与作品整体的比例和重要性
    • 对作品当前或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结束语 🌟

版权法力求在创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项裁决标志着在寻求这种平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机构、出版商和内容创作者来说,理解和应用其含义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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